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0條
(一)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二)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1.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2.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三)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
註: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5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依據以上規定,辦理補考並公告補考名單。
請參照附件:113-2 高三補考名單、高三缺曠節數於5月8日已達三分之一名單。
三、關於補考考科、非考科的各項規定請進 教務處首頁 查詢。
四、本次缺曠預警檢視時間自02/11(二)~05/08(四),確切缺曠節數需依學務處最後結算為準。
五、高三缺曠課紀錄計算至114年6月2日止。
在此期間若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分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