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國、高中】陽光基金會「陽光子女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之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
2.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類:
o 第1類:本人為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之在學學生。
o 第2類:父母其中一方為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在學子女。
3. 申請條件:
o 學期成績需達一定標準(國中、高中至少70分或80分,依各獎項不同)。
o 升學組須於114學年度錄取並完成註冊。
o 才藝組需於113/07/01~114/06/30間,獲得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
4. 各類獎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二、獎助學金金額:
(一) 陽光子女助學金:
• 國中:每名新臺幣4,000元。
• 高中: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 陽光子女優秀獎學金:
• 國中:每名新臺幣5,000元。
• 高中:每名新臺幣7,000元。
(三) 陽光子女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 國中:每名新臺幣5,000元。
• 高中:每名新臺幣7,000元。
(四) 陽光子女學習獎學金:
• 國中:每名新臺幣3,500元。
• 高中:每名新臺幣4,000元。
(五) 陽光子女升學獎學金:
• 高中升大專:每名新臺幣4,000元。
三、校內申請期間:
114年9月1日(一)起至114年9月16日(二)止
四、申請方式:
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1. 陽光基金會獎助學金申請書。
2. 成績單正本(113學年度上或下學期擇一,需蓋學校戳章)。
3.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
4.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 才藝類需附比賽得獎證明(113/07/01~114/06/30間)。
6. 升學類需檢附錄取通知書及114學年度註冊證明。
7.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
8. 自傳(600字以上,國小則300字以上;需親筆或電腦打字,說明家庭情況及就學經驗)。
9. 顏面損傷或燒傷之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