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114年12月22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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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114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872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發文附件1-行政院來函.PDF
發文附件2-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pdf
發文附件3-修正總說明.pdf
發文附件4-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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