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於115年6月5日修正發布

依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其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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