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就學學雜費之在籍學生為對象。
(二)、高中職: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操行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並提供前一學年度二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二、 獎勵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職:每年共計30位名額,每學年每位壹萬元整
三、校內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四、申請方式:
請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1.申請表(請填寫慈善會申請表格)
2.師長推薦書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相關文件影本,若無則請校系出示清寒證明
5.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單影本
6.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7.學雜費收據影印本
8.家況相關證明文件(如租屋契約、診斷證明書等)
9.志工服務時數相關證明
10.自傳(詳述家庭背景及未來發展志向)
以上證明文件恕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