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3.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4.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 獎勵學金金額:
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校內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四、申請方式:
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五、 應繳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未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請附導師證明。
4.114-2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