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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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法三字第11560011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1150921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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