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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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11510602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1151002保訓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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