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主旨:函轉國防部「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5年5月6日新北府民勤字第1150843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附件內容敘述法源依據與發布: 國防部於 115年4月29日 以國全動管字第115540474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
三、修正重點:本次修正涉及多項附表,包含辦理對象範圍(附表一)、各項召集(緩召、逐次、儘後)之作業處理時限與程序(附表二至十四) 。
四、與本校相關之重點:
(一)緩召(第三款):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 4月1日至10月31日,由服務學校初審 。
(二)逐次召集(第四款):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受理時間同樣為 4月1日至10月31日 。 儘後召集(第二款): 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應於正式上課日後 2個月內 提出申請 。 身分限制: 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因病或因案停役人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
說明:
一、依本府115年5月6日新北府民勤字第1150843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附件內容敘述法源依據與發布: 國防部於 115年4月29日 以國全動管字第115540474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
三、修正重點:本次修正涉及多項附表,包含辦理對象範圍(附表一)、各項召集(緩召、逐次、儘後)之作業處理時限與程序(附表二至十四) 。
四、與本校相關之重點:
(一)緩召(第三款):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 4月1日至10月31日,由服務學校初審 。
(二)逐次召集(第四款):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受理時間同樣為 4月1日至10月31日 。 儘後召集(第二款): 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應於正式上課日後 2個月內 提出申請 。 身分限制: 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因病或因案停役人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