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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高、國中】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5-1高、國中】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1.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2.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3.已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條各款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二、 獎勵學金金額:
國中:2500元
高中:4000元

三、校內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5年9月23日止。

四、申請方式:
請於115年9月16日中午12:00前,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尚未繳交低收入戶證明至註冊組的高國中學生)。註冊組將預計115年9月22日前通知符合資格之同學至註冊組領取申請書

五、應繳文件:
請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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