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高、國中】行天宮助學金
【115-1高、國中】行天宮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獎勵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般助學金額:
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至亲仟元整。
高中(職)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陸仟元至捌仟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大學(專)畢業]:
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至肆仟元整,持續助學。
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校內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止。
四、申請方式:
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一)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五)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户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視為無效件處理。
但經基金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獎勵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般助學金額:
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至亲仟元整。
高中(職)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陸仟元至捌仟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大學(專)畢業]:
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至肆仟元整,持續助學。
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校內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止。
四、申請方式:
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一)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五)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户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視為無效件處理。
但經基金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