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高中】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114-1高中】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114-1高中】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 設籍於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
2. 就讀國內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在學學生。
3.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以上)。
4. 前一學年未有小過(含)以上之懲處。
5. 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之一,並需檢附證明文件:
o 為114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o 前一年為低收/中低收入戶,但因本人或兄弟姊妹打工而失去資格。
o 戶籍內主要經濟負擔者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o 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影響就學。
6.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及公費補助。
7. 延修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教學、學分班、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學生不在補助範圍。
8. 一戶以一人為原則(若同戶兩人以上符合資格,由基金會保留審核決定權)。
二、獎助學金金額:
(一) 高中組:每名新臺幣10,000元至20,000元。
三、校內申請期間:
114年8月29日(五)起至114年10月3日(五)止
四、申請方式:
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1. 本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表」。
2.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3. 前一年度全學年成績單正本(大一新生需提供高三成績單)。
4.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5.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其他家庭特殊身分證明。
6. 推薦函(由里長、學校師長、或社工出具,需載明家庭概況與弱勢原因,並附推薦人姓名、職稱、聯絡方式)。
7. 存摺封面影本(裁切為A4大小)。
8. 其他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服刑、醫療診斷或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9. 相關經歷證明(如競賽獲獎證明、志工服務時數、公益活動參與等,非必要)。
一、申請資格:
1. 設籍於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
2. 就讀國內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在學學生。
3.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以上)。
4. 前一學年未有小過(含)以上之懲處。
5. 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之一,並需檢附證明文件:
o 為114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o 前一年為低收/中低收入戶,但因本人或兄弟姊妹打工而失去資格。
o 戶籍內主要經濟負擔者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o 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影響就學。
6.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及公費補助。
7. 延修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教學、學分班、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學生不在補助範圍。
8. 一戶以一人為原則(若同戶兩人以上符合資格,由基金會保留審核決定權)。
二、獎助學金金額:
(一) 高中組:每名新臺幣10,000元至20,000元。
三、校內申請期間:
114年8月29日(五)起至114年10月3日(五)止
四、申請方式:
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1. 本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表」。
2.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3. 前一年度全學年成績單正本(大一新生需提供高三成績單)。
4.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5.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其他家庭特殊身分證明。
6. 推薦函(由里長、學校師長、或社工出具,需載明家庭概況與弱勢原因,並附推薦人姓名、職稱、聯絡方式)。
7. 存摺封面影本(裁切為A4大小)。
8. 其他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服刑、醫療診斷或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9. 相關經歷證明(如競賽獲獎證明、志工服務時數、公益活動參與等,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