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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國、高中】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114-1國、高中】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114-1國、高中】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一、申請資格:

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者得申請。

如同時符合本案與其他政府教育補助(優待)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二、獎助學金金額:
本案金額與項目依「114-1優待標準參照表」辦理;請以附件公布之標準為準。

三、校內申請期間:
114年9月2日(星期二)起至114年9月19日(星期五)止

四、申請方式:
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應繳文件:
(一) 續辦(本局核准在案者)

優待名冊正本1份。

印領清冊正本一式2份。

已繳費收款收據影本。

郵局存摺帳號檢核(如更換新帳號,請檢附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 新申請或轉學生

申請書正本1份。

撫卹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戶口名簿影本1份。

優待名冊正本1份。

印領清冊正本一式2份。

已繳費收款收據影本。

學生本人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 收據補充規定

私立國中小及公私立高中職有繳交學雜費者: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須檢附本學期學雜費收據影本(三聯單或四聯單)。

公立國中小免繳學雜費者:免附學雜費收據影本。

(四) 其他注意事項(摘錄)

逾期恕不受理;請務必留意期限與文件齊備。

文件請以A4格式製作或影印,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首次申請者可免填表件中「發給公費核准文號」欄;非首次申請者務必填寫,以免影響請領月數計算。

為加速撥款,請提供學生本人郵局帳號(身分證字號與帳戶人須同一人),補助費用將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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