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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高中】勞動部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114-2高中】勞動部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第1、2項條件
1.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3月22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於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3)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於115年2月3日至115年3月22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4月21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2.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 獎勵學金金額:助學金:每名4000元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請於115年2月3日至3月22日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
(https://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郵寄申請:將紙本申請書填妥後,檢附相關文件,自行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字樣(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五、應繳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四)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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